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第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减少热能损耗。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八条 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与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不相适应时,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供热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负责供热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时,应征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二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新建城市供热燃煤锅炉的,单台燃煤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单台热水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14兆瓦;
(二)单台蒸汽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20吨/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