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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签合同措施“流产”低于10℃需退费

2008/11/12/13:28 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梁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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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市民质疑:关闭门窗,不开暖气室温也不会低于10℃,由于“时间太仓促”,郑州市今冬供暖企业和居民用户一对一签合同的计划“流产”。不过,由于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将根据情况退费。相关人从郑州热力总公司、郑州市物价局等部门获得消息。

    一对一合同措施“流产”

    “上级的政策来得太晚,距集中供热就剩4天,时间太仓促了。”郑州热力总公司新闻发言人孙晓泉说,上级部门制定的供热企业与所有居民用户签订一对一合同的措施,因时间仓促而被迫“流产”,今冬仅能够在个别“试点”区域推行。

    前不久,郑州市发布集中供热价格上调消息的同时,承诺实施6项惠民措施,其中就包括供热部门规范企业行为,与终端居民用户签订供需合同。往年,供热企业仅与小区物业签有合同,与终端居民用户之间供需权利责任划分不清晰,屡屡出现相互扯皮的问题,特别是居民用户遭遇供暖不热时退费无法可依。“用户合同应在供热前签订,但在11月15日前已没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十多万用户的签订工作。”孙晓泉说,“今冬将在郑州市内选定几个小区为‘试点’,积累合同实施经验,在下一个采暖期全面推行。”

    孙晓泉说,目前,公司正借鉴国内一些推行供热合同城市的经验,拟定郑州的供热合同,就供需双方责任权利进行清晰划分。

    另外,对上一供暖季室内温度不达标是否退费的问题,孙晓泉说,只要经过认定是供热企业的责任,他们将在此次收暖气费时进行核减。

    低于10℃退还全部采暖费

    暖气不热能不能退费,该如何退费,一直是多年来争论的焦点问题。郑州市物价局发布消息说,对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该局出台了一系列退费标准——

    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4℃(含l4℃)的,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25%的采暖费;居室温度低于14℃但高于12℃(含l2℃)的,退还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居室温度低于12℃但高于10℃(含l0℃)的,退还相应天数75%的采暖费;居室温度低于10℃的,退还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退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办理,逾期未办理退费的,热力公司将在收取下一供热季供暖费时予以核减。

    不过,对于该制度,也有读者质疑。“室内温度低于10℃退费,这太荒唐了,家里就是不用暖气,只要关闭门窗,也不可能低于10℃。”市民秦先生说,再说也不可能找人天天来家里测温度。

    可请第三方测定室温

    据悉,参照供热行业标准规定,在供热期内用户室内供热达标温度为l8℃±2℃。那么,实际室内供热温度如何确定呢?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2~1.5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即为实际室内供热温度。

    我们从郑州市物价局了解到,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初测方为热力公司,用户对初测不满意或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郑州市市政执法局成立的监测机构,对用户室内供热温度重新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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