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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节能住宅遇困境业主少缴热费案败诉

2008/10/8/13:57 来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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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年初,《黑龙江晨报》曾报道过哈尔滨市中北春城小区的物业公司以拖欠热费为名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结果被告业主以“节能住宅应按计量仪表读数向业主收取热费”为由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热费。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业主败诉。法院判决业主败诉的理由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尚未对节能建筑的供暖价格作出规定,物业公司按全额收取热费符合法律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推广节能建筑是一项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但一项好的政策推广还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现在这个政策只有国家社会得到好处,具体的开发建设部门和使用者没有从中得利,这将极大地阻碍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

    节能住宅热费

    该不该有优惠

    今年3月,中北春城小区的物业公司——黑龙江宏邮物业有限公司将欠部分热费的小区居民刘某告上法庭。曾为我省某设计院暖通工程方面高级工程师、今年73岁的刘某应声提出反诉,他认为自己居住的住宅是开发商已明确节能50%的建筑,他按普通住宅热费标准的50%交热费完全合理,不但不欠费,而且2005年至2007年他交的热费已超过了现行标准的50%,物业公司应返还多收的热费。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9月1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胜诉,刘某败诉。香坊区法院认为,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热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住房所在小区未实行分户供暖,住房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因此不存在物业公司按计量仪表读数向业主收取热费的客观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尚未对节能建筑的供暖价格作出规定。物业公司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热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支持物业公司要求刘某给付尚欠的热费,判决刘某给付物业公司2005年至2006年、2006年至2007年尚欠的2696.8元热费。至于业主刘某主张其住房属于节能建筑,应按普通住宅采暖费标准50%交费的说法,应由政府物价部门主管,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调整,驳回反诉。

    一审结果公布后,刘某不服法院判决,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1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堂上双方开始了新一轮的激烈辩论。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业主维权行动

    仍将继续进行

    面对终审败诉的结果,刘某十分伤感。

    刘某认为,以他的经济条件,按照标准交纳热费,不会对他的生活有什么影响。既然买的是节能住宅,就应该享受应有的节能优惠。

    刘某说,2003年,他在购买中北春城小区住房时,开发商极力宣传小区为节能住宅,“新型保温节能墙体,一户一栓,分户计量”,购房价格因此比普通住宅高出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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