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区供热办提示——入秋以来,区内有些居民住宅需要办理停热,有的则需要办理复热手续,为此,居民给区供热办公室打电话询问怎么办理。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居民用户申请停热和恢复供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停止和恢复供热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和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单元整体,不容许部分停热。
3、用户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本年度的停热或恢复供热手续。具体办理方法是:用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的障碍物。供热单位应及时对供热系统进行处理,拆除的散热器由用户自行保管,停热处理不收费。恢复供热时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施工材料费:一户一环系统每户收取50元;非一户一环系统每组散热器收取30元(参考价格)。
另外,有些新建房屋的用户询问如何办理停热手续。与非新建房不同,为了避免新建房屋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暖气不热,或跑、冒、滴、漏等问题的发生,给用户本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失,新建房应在用户正常使用一个采暖期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办理停热。恢复供热后,房屋建设单位对供热系统顺延保修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