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使生活热水供应工程设计中正确采用燃油、燃气常压热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机组"制备并供应生活热水的工程设计。
1.0.3 热水供应工程设计应符合适用、安全、节能、经济、卫生等基本原则,除满足生活热水要求外,尚应为施工安装、操作运行、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 件。
1.0.4 以"机组"作为加热设备的热水供应工程设计,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机组
3.0.1 机组应具备以下功能:
1 以油、气为燃料,且油气耗量低,节能。
2 采用高效燃油、燃气燃烧器,燃烧完全、热效率高、无需消烟除尘。
3 机组水套与大气相通,使用安全可靠。机组应有防爆装置。
4 机组可供应热媒水或直接供应生活用热水。
5 燃烧器可根据设定的温度自动工作,出水温度稳定。
6 机组应采用程序控制,实现全自动或半自动运行(设运行仪表,显示本体的工作状况),并应具有超压、超温、缺水、水温、水流、火焰等自动报警功能。
3.0.2 机组本体压力小于0.1MPa,可直接或间接加热生活用水。间接加热部分应承受热水供应系统的工作压力。
3.0.3 机组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燃烧器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
4 水温与水质
4.0.1 机组的供水温度应符合表4.0.1要求。
4.0.2 冷水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的平均水温资料确定。
表4.0.1 供水温度(℃)
4.0.3 生活用热水和热媒水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l5-88和《低压锅炉水质》GBl576的规定。
5 机组选择原则
5.0.1 机组类型应根据机组安装位置、供水方式和水温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
5.0.2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当不适宜或不可能时,可采用间接加热热水机组。
5.0.3 采用间接加热热水机组时,机组可自带换热装置,也可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配置水加热器组合供应生活热水。
5.0.4 热水机组产热量的计算应符合第8.0.3条的规定。
5.0.5 机组的台数应满足热水供应系统的计算负荷,台数不宜少于2台(小型建筑物除外)。机组并联运行时,应采取同程式布置。
5.0.6 机组的燃料品种应根据当地燃料供应情况选定。
5.0.7 机组的产热量应根据当地冷水温度、燃料品种的热值、压力以及热媒水的温度进行复核。
5.0.8 选择机组时,应注意机组对水质的要求、回水对温度的要求和排烟气的温度。
5.0.9 与机组配套使用的燃烧器,应与选定的燃料品种相匹配。
7 燃油、燃气供应系统
7.1 燃油系统设计
7.1.1 机组宜根据气温条件选用相应牌号的轻柴油作为燃料。
7.1.2 燃油管道宜采用铜管或无缝钢管。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焊接后应清除管内杂物等。管道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7.1.3 地上或在管沟内敷设的输油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7.1.4 输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轻柴油管道坡度不应小于0.3%。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污阀。
7.1.5 机房内应设日用闭式油箱,油箱上方应装设通向室外的通气管。呼吸阀上应装阻火器。
7.1.6 日用油箱容量不应大于1m3。油箱应设紧急排空系统。
7.1.7 在日用油箱至燃烧器的管道上应设二级过滤。
7.1.8 贮油罐的容积宜能保存5~7d的用油量。自备油料运输工具时,贮油罐的容积应能保存不小于5d的用油量。
7.1.9 输油泵不宜少于2台,其中一台备用。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机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7.1.10 当设置2台及2台以上燃油机组时,应在每台机组的回流管上装设止回阀。
7.2 燃气系统设计
7.2.1 燃气机组的选择,应根据燃气的燃料种类、热值和进入机房的压力等因素确定。
7.2.2 燃气系统供气干管的压力(最大和最小)和供气量应满足机组要求。
7.2.3 进入燃气机组的供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通至室外)、气压表、球阀开关、气体过滤器、流量计、燃气上下限压力开关、稳压阀、电磁主气阀、检漏器、电磁安全阀、低风压保险阀、波形伸缩器等,并应在管路最低处设放空装置。
7.2.4 设备机房的燃气管道,宜采用单管供气。
7.2.5 燃气机组的燃气系统宜采用低压和中压B系统。当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而不适应燃烧器要求时,应设调压和稳压装置。
7.2.6 在引入机房的燃气总管上,应装设自动的总关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7.2.7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满足将管道燃气和空气吹净的要求。
7.2.8 燃气机组的备用燃料(如柴油),应根据热水供应的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备用燃料的可能性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
7.2.9 燃气管道设计、安装、试验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机组选型计算
8.0.1 机组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日供应热水的住宅、别墅、医院(含疗养院、休养所)、旅馆(含招待所),宜根据热水用量定额按下式计算:

式中 Q—设计小时热水量(L/h) ;
Kh—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8.0.1—1、2、3采用;
m—用水计算单位数(人数或床位数) ;
qr—热水用水定额(L/p·d或L/b·d),热水供水温度按60℃计算。
各种建筑物60℃热水用水定额按表8.0.1-4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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